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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前沿 | 一证多用?造价工程师证书含金量再次提升!

发布日期:2018-02-28 00:00:00点击次数:1678发布者:

 

    管理办法》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与其他专业资格合伙人有关的下列材料:

(一)其他专业资格合伙人情况表(附表);

(二)有效身份证明;

(三)相关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四)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二项规定条件的书面承诺函;

(五)由省级行业协会或者主管部门出具的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三项和第四项规定条件的证明,造价工程师连续5年从事与该资格相关工作的证明由该工作经历所在单位出具,资产评估师前3年内因执业行为受行政处罚情况无需提供证明,由省级财政部门自行查验;

(六)近1年的社保缴费记录,退休人员提供退休证复印件。

其他专业资格合伙人是境外人员或移居境外人员的,还应当提交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五项条件的住所有效证明和居留时间有效证明及承诺函。

第六条特殊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新增或变更其他专业资格合伙人的,应当按照《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规定向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进行备案。对于新增加的合伙人,还应当提交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材料。

第七条有其他专业资格人员担任合伙人的特殊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按照《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向省级财政部门进行年度报备或者跨省级行政区划迁移备案时,还应当报送其他专业资格合伙人情况表。

第八条省级财政部门发现特殊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的其他专业资格合伙人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应当按照《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处理。

第九条 同时持有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和其他专业资格,但以其他专业资格身份成为特殊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的,适用本办法。

第十条本办法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